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8 |
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min.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 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 (AQ/1008) 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 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 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 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00km;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 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 30min 为限.年生产规模 60*104 t(含) 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 100km 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 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
4、表
5、表
6、表7和表 8. 7.5 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 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