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8 |
(b) 遵守―― (i) 本部订明的;
或(ii) 任何人根静恳蠡蛑该鞯, 每项规定、程序及条件 ( 包括时限 ). (2) 声请人须向处长及 ( 如提出上诉 ) 上诉委员会提供―― (a) 该声请人在香港的住址;
及第2部第7条《2012 年入境 ( 修订 ) 条例》 A2818
2012 年第
23 号条例 (b) 该声请人在香港的通讯地址 ( 如有别於住址 ), 并须在上述任何一个地址有所改变后,在切实可行的 围内,尽快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处长及 ( 如提出上诉 ) 上诉委员会. 37ZB. 要求提供资料等的权力 (1) 在声请人交回已填妥的酷刑声请表格后,入境事务主 任―― (a) 可要求该声请人,向该主任提供该主任指明的关乎 该声请人的酷刑声请的任何资料或文件证;
及(b) 须要求该声请人出席会面,以提供关乎该声请人的 酷刑声请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