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8 |
2019 年3月11 日 出具的苏公 W【2019】E10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于
2019 年6月1日出具的苏公 W[2019]E1280 号 《内部控制鉴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5 报告》 《 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预计市值分 析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于
2019 年3月11 日 出具的苏公 W【2019】A191 号《审计报告》及于
2019 年6月1日出具的苏公 W【2019】A1122 号《审计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2019 年4月1日出具的《关 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2019 年4月1日出具的《关 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于2019 年6月21 日出具的《关 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博瑞生物医药 (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博瑞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2019 年4月1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出具《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博瑞生物医 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于2019 年6月21 日出具《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7月5日下发了 《关于博瑞生物医药 (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 ,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 《首发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第二 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 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 相同含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7 问题
1 关于首轮问询未充分回复的问题第(1)小问: (1)请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六 个问答的要求,结合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人数和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