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10-02 |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 十二五 规划 《纲要》 提出的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 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的任务,以及《 十二 五 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 构建 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 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的要求,国家发展改 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63 号) ,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 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 制的《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 旨在帮助石油化工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 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 部门建立并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 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 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 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报告指南(试行) 》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 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 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 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 事石油炼制或石油化工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 核算单位, 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化石燃 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 CO2 排放、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CO2 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石油化工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 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 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 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主体如果除石油产 品和石油化工产品之外, 还从事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 体排放的, 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 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 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 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 年IPCC 国家 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 不确定性管理》 、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等文献 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相关的参数和排放因子,供 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本指南在 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引用文件
1
三、术语和定义
2
四、核算边界
4
(一)企业边界
4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4
五、核算方法
5
(一)燃料燃烧 CO2 排放
7
(二)火炬燃烧 CO2 排放
10
(三)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
13
(四)CO2 回收利用量
25
(五)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26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28
七、报告内容
29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29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29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30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30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30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31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44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石油炼制或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 核算和报告.任何在中国境内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 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 均可参考本指南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除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 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 还应参考这些生 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并报 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SO 14064-1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 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2005 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2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分析 仪法) 》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 分. 《京都议定书》附件 A 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 (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 氟化碳 (PFCs) 和六氟化硫 (SF6) . 对石油化工企业, 如无特殊情况, 均只核算 CO2. (2)报告主体 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 算单位. (3)石油化工企业 指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 企业,包括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
3 组成的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 指化石燃料出于能源利用目的
1 (5)火炬燃烧排放 的有意氧化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 排放.燃料非能源利用的排放应纳入工业生产过程或其它排放范畴. 指出于安全等目的将可燃废气在排放前进行焚烧处理而产生的 温室气体排放. (6)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原材料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除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产生的 温室气体排放. (7)CO2 回收利用 由报告主体产生的、 但又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 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免于排放到大气中的 CO2. (8)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排放 主要指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净购入的电力或热力(蒸汽、热水) 所对应的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 排放. (9)活动水平 指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导致了某种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人为 活动量,例如各种燃料的消耗量、原料的使用量、产品产量、外购电 力量、外购蒸汽量等.
1 指燃料燃烧的目的是为了给某流程提供热量或机械功.
4 (10)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 排放因子通 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 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 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 (11)碳氧化率 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被氧化的比率, 表征燃料燃烧的充分性.
四、核算边界
(一)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 边界, 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 排放.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 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 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 、运输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 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报告主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