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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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 Ⅰ类燃料组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7〕1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 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 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经研究,确定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内禁止使用Ⅰ类燃料组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Ⅰ类燃料组合种类: 1.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 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 煤含硫量大于 0.5%、挥发分大于 12.0%,焦炭含硫量大于 0.5%、 灰分大于 10%、挥发分大于 5.0%,兰炭含硫量大于 0.5%、灰分 大于 10.0%、挥发分大于 10.0%);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2 -

二、禁止使用的燃料种类仅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 定的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本通知自

2017 年10 月1日起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8月10 日(2017 年8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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