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28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1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9
10 合规判定方法.2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钛冶炼废气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2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钛冶炼废水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
28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9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3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钛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3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钛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53 ― II ―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钛冶 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钛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钛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和 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钛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12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冶炼――钛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钛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钛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钛冶炼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钛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钛冶炼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 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
2 ―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钛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钛冶炼排污单位 titani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钛精矿或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企业, 产品包括高钛渣、 四氯化钛、 海绵钛.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 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 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 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 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 ―
3 ― 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 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 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 计) 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 企业自行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 钛冶炼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 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分为生产系统、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富钛料生产系统、海绵钛生产系统、镁生产系统、仓储系统等,公用单元包括辅助生 产系统、给排水处理系统、输送系统、装卸系统等.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生产系统包括钛渣熔炼(钛渣电炉、抬包车、其他)、生铁回收(保温炉、铸锭机、 其他)、钛渣熔炼烟气综合利用净化(除尘器、洗涤塔、换热器、其他)、钛渣破碎(破 碎机、筛分机、磁选机、风选机、干燥机、其他);
海绵钛生产系统包括四氯化钛制备(氯 化炉、收尘器、淋洗塔、泵、其他)、四氯化钛制备尾气处理(洗涤塔、泵、其他)、收 尘渣及废液处理系统(处理池、压滤机、泵、其他)、精制(再沸器、加热釜、蒸馏塔、 精馏塔、其他)、还原蒸馏(还原蒸馏炉、其他)、海绵钛破碎(破碎机、筛分机、其他);
镁生产系统包括镁电解车间 (镁电解槽、 精炼装置、 其他) 、 氯压机室 (除尘器、 压缩机) 、 液氯蒸发(蒸发器)、氯气液化、镁系统废气处理(洗涤塔);
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 运站、斗提、其他)等;
b)仓储系统包括原料库、四氯化钛储罐区、液氩贮库、液氯储库、液碱贮库、化学品 库、成品库等;
c)公用单元:锅炉房、冷冻站、空压站、制氧站、循环水系统、临时渣场(厂内)、 给水处理站、加压泵站、污水处理站等;
d) 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且有明确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
4 ―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 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 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其中产能、炉型、容量、压力、温度为必填项,其他 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分为钛渣、四氯化钛、生铁、海绵钛、氯化镁.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