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10-15 |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湖南发展春华 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春华"或"原告" )因股东湖南宇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田集团"或"被告" )330 万元资本金未支付到位, 于2019 年1月2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1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编号:2019-001) .
二、判决情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21 民初
620 号】 ,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限被告宇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展春华支付出资款
330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33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标准自
2019 年2月1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发展春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5600 元, 减半收取为
17800 元, 由被告宇田集团承担
16320 元,由原告发展春华负担
14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公司暂时无法准确预计上述判决对公司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21 民初
620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