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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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 发布

2013 -

09 -

01 实施 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2374―201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4 DB37/ 2374―2013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 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 分的内容. DB37/ 2374―2013

1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 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 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 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有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DB37/ 2374―2013

2 3.2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自2013 年9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监控位置 烟尘

50 30

10 烟囱排放口 SO2

300 300

100 NOx(以NO2 计)

400 250

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0 4.1.2 自2013 年9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监控位置 烟尘

30 30

10 烟囱排放口 SO2

200 200

100 NOx(以NO2 计)

300 250

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0 4.1.4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其他规定 4.2.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2.1.1 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3 规定执行. DB37/ 2374―2013

3 表3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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