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0-27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2015-04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14)乐民初字第

18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 ,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182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 该案是乐山中院就本公司诉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决. (有关本案情况 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10 月23 日、2015 年3月28 日、2015 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情况 保变电气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公司 73,800,030.79 元及 利息(自2014 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该案是乐山中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 简称: 乐山中行) 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乐电天威) 、保变电气、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决. (有 关本案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11 月13 日、2015 年3月28 日、

2015 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结果 1. 乐山中行对乐电天威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36,738,254.00 元及相应利息: 2.保变电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乐山中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乐山中行在以上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 乐城国用(2008)第95272 号土地使用权 20.46%的权益及"2013 年BOCLS 抵字

002 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 20.46%的权益享有优 先受偿权;

4.驳回乐山中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乐山中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并行使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182 号《民事判决书》 ;

2.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 .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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