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10-27 |
一、本公司为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马边河电 业" )向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
3000 万元、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
1300 万元提供担保,共计承担
2170 万元的一般保证赔偿责任案,因该两笔借 款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了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公司按照与乐山市兴业投资 公司签订的《担保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向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支付
673 万元后,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免除了公司
2170 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 已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马边河电业偿还公司代为偿付的 债务
673 万元诉求. (该事项公司于
2007 年4月17 日、6 月1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近日,公司与马边河电业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 了《执行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马边河电业从
2007 年8月1日到
12 月30 日之前,每个月
30 日前支付
15 万元给本公司,从2008 年1月到
6 月,每个月
30 日前支付
50 万元给本公司,余额在
2008 年6月30 日之前 再次协商解决方法;
若马边河电业不按此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公司有权恢 复执行,并保留加算同期贷款利息的权利. 公司从马边河电业收回的款项将直接增加公司当期收益.有关和解协 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公司与马边河电业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
二、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诉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都公司)和本公司
1000 万元借款纠纷一案,
2 四川省高院判决公司对四川信都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 项公司于
2005 年4月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上) 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四川信都公司本金 787.2439 万元,尚差本金 212.7561 万元及全部利息共计
600 多万元.因查 明四川信都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三方友好协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下达了 [(2005)遂中执字第
28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向遂宁市 市中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分三期支付
460 万元,公司在
2007 年10 月底前 付清后,此案终结.华蓥市信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都商城)与 公司签订了《代位补偿协议书》,在公司代四川信都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后,信都商城以在华蓥市开发的"信都商城"商业门市(面积 537.52 平 方米,评估价格为 253.22 万元) ,代位补偿给公司.公司针对该事项于
2004 年计提了
100 万元预计负债,2005 年计提了
200 万元预计负债. 目前,上述门市的房产权证、土地权证的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遂中执字第
28 号]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