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3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范耗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
3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环资 〔2014〕
2984 号) 、 《国 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发 〔2016〕
65 号) ,结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5〕791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直接消 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 .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 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 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 其耗煤设备 (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 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煤炭消费 替代途径主要包括: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 少的煤炭消费;
(二)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 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 炭消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减少煤炭消费的途径. 第四条 所有替代源应为
2016 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 形成的煤炭消费实际压减量,包括已经落实措施形成的现货量和 拟采取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形成的期货量.其中,现货量占比至少 为50%,期货量必须于项目投产前完成煤炭消费替代. 第五条 耗煤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 第六条 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应当严格执行替代标 准. 煤炭消费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A*H -
3 - 其中,Q 指煤炭消费替代量,A 指拟建耗煤项目设计新增煤 炭消费量,H 指行业系数. 第七条 按照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利用效率不同, 确定行业系数. 国家鼓励的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 站建设项目和采用背压或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 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等煤炭利用效率高的项目,行业系数 H 为1.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 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 及 核燃料加工业等高耗能行业项目,行业系数 H 为1.2. 第八条 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 要,本着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适时调整耗煤项目煤炭消 费替代行业系数. 第九条 煤炭消费替代仅限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 前款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政府统筹、协议转让或市 场购买等方式取得.政府统筹需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煤炭消 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提供双方 签订的转让协议、成交票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等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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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 第十条 拟建耗煤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 案.替代方案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第十一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简介;
(三)工艺和设备情况;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种类、 数量、各项参数指标;
(五)煤炭替代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结论建议;
(八)煤炭替代源汇总表. 第十二条 煤炭替代源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不同 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 停退出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前
3 年实际 煤炭消费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 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企业 -
5 - 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
3 年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 进行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 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量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 "煤改电"形成的煤炭 消费压减量, 按照其关停前
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平均值进行测算, 对确无计量装置、无耗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以按以下经验公 式进行估算: 年煤炭消费压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耗煤设备实施"煤改气" "煤改电"等形成 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 能源消费情况,核定其改造前
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进 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 "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 量,按每户不高于耗煤
2 吨并与生活消费耗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 算. 第十三条 拟建耗煤项目的新增煤炭消费量和煤炭替代量 均按实物量计算,耗煤项目所耗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与该行业或 耗煤设备耗煤要求一致, 替代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按实际测定值, 无实际测定值的替代项目按行业或耗煤设备耗煤要求估算.上述 方法均无法确定的,可按折标系数 0.7143kgce/kg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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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按照项目立项权 限实行分级负责. 呈报国家审批、核准的耗煤项目以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由省发 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由各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 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审查:
(一)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二)耗煤项目新增耗煤量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煤炭替代源的可行性、真实性和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 准确性;
(四)煤炭替代量达到标准要求及满足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要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齐备.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出具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 意见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 -
7 - 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向项目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 进行函询,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逐项核实替代源,并形 成专家评审核查意见,作为审查依据.项目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 控制主管部门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 对项目替代源进行核实确认, 出具所有替代源真实有效且无重复替代的承诺、所有替代源同意 用于该项目建设的支持性意见以及项目建成后煤炭消费纳入当地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承诺. 第十七条 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 须在项目节能审查前完成.对于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耗煤项 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须在项目立项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 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增消 费量, 并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补充方案,报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耗煤项目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其中委托 评审和现场核查以及相关部门出具支持性意见和承诺的时间不计 算在内.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自印发之 日起
2 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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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类投资项目审核把 关和监督管理,对未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一律不予 审批、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 各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 管,确保各项替代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 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 见. 第二十三条 耗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 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撤销原 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并按规定列 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开展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监管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 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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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8 年7月15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3 年6月30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打印: 衣雪燕 校对:张文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6月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