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31 |
6 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
0 1 8年8月2 0日经市第十 六届人民政府第4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8年1 0月8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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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8月3 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支持平度市改革创新突破发展,通 过简政放权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 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现决定向平度市下放4 9项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平度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速增效 为出发点,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区 域经济发展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赋予平度市行使, 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 体系.
二、基本原则 ( 一)依法依规.下放平度市实施的市级行政 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严格按照 《 行政许 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 政管理权限于法有据,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 二)分级负责.赋权部门主要负责全局性和 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 施;
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考 核.承接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实 施,并接受赋权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 三) 权责一致. 按照 谁审批、 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 内的权限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案件,由平度市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 律事务;
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平度市 财政负担;
下放权限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 领域的,平度市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权限范围 将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4 9项管理权限赋予 平度市实施 ( 详见附件) .下放的事项权限 ( 不含 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均由平度市行政审批 机关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
四、有关要求 ( 一)本决定发布后3 0日内,市直有关部门 要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 ( 已有的可继续使用) ,授 予平度市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并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委托权限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 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 协议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有 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要做好相关 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加强监督.对 下放的权限,要切实下放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 放责不放权,不得擅自收回或者变相收回. ( 二)平度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 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强 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权限,严禁超出委托 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直有关部门可以 取消相应审批权限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 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 三)市编 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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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 7期) 政府规章 附件 赋予平度市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关 权限名称备注1市经济信息化委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2 市经济信息化委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3 市经济信息化委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 业地址)
4 市经济信息化委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 业法人或负责人)
5 市经济信息化委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 业名称)
6 市经济信息化委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 失补办)
7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学 校名称)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8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地 址)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9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层 次、类别)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1 0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市管民办学校变更举 办者)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1 1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市管民办学校分立、 合并)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
2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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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 7期) 序号 实施机关 权限名称备注12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职业学校及高等非学历学校)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1 3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 中、职业学校及高等非学历学校)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1 4 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 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限于民办普通高中、 中职学校
1 5 市民政局 假肢和矫形器 ( 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 认定
1 6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初审
1 7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初审
1 8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采矿权登记)
1 9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采矿权变更登记)
2 0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采矿权延续登记)
2 1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采矿权注销登记)
2 2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 3 市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 4 市林业局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2 5 市林业局 森林公园登记
2 6 市文广新局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 出版物除外)( 设立包装 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 批)
2 7 市文广新局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 出版物除外)( 印刷企业 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
3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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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 7期) 政府规章 序号 实施机关 权限名称备注28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2 9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0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1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2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证书丢失 补办)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3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 更注册、取消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4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5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6 市卫生计生委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首次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7 市卫生计生委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延续注册)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8 市卫生计生委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执业证书丢失补证) 在三级医疗机构 执业的除外
3 9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申请设置)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4 0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变更)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4 1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校验)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4 2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执业登记)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4 3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注销登记) 三级医疗机构除外
4 4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非 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非煤 矿矿山和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 ―
4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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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 7期) 序号 实施机关 权限名称备注45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 6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执业药师注册 ( 首次)
4 7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执业药师注册 ( 变更)
4 8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执业药师注册 ( 再次)
4 9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执业药师注册 ( 注销) Q D C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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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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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8月1 6日) 青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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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1 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青岛市金融人才队伍建 设,加大引进培育金融人才力度,满足我市金融 业和财富管理发展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 《 关 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 大工程的意见》 ( 青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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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2 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 公厅 《 关于实施 青岛英才2
1 1计划 加快推进 百万人才集聚行动 的意见》 ( 青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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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1 9号) 、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关于青岛市 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十百千万 工程的实施意见》 ( 青人组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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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 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 保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等不同 领域人才的不同特点,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原则上每2年 评选1次,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4 0名,入选人 员纳入青岛市高层次人才队伍进行服务管理.同 一入选人员不重复参加评选. 第四条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在青岛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工作办 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组织开 展.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评 选管理的统筹协调,市金融工作办负责组织实施, ―
5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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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 7期)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负责人才服务绿卡等服务工作,市税务局 参与配合,区(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做好评选奖 励及后续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申报主体为青 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 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 ( 一)金融机构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 从事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机构,包括:
1 . 银行类金融机构;
2 . 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
3 . 保险类金融机构;
4 . 基金管理公司;
5 . 信托类金融机构;
6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 ( 二)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地方金 融活动的机构,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 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 等机构. ( 三)金融研究机构是指从事金融研究工作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六条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应符合以下基 本条件: (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 道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 二)与现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正式劳 动合同,在青岛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身体健康,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 第七条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 ( 一)国际性和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层及以上人 员,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二)从事 金融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近5年在权威期刊 C S C 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5 篇以上或近5年符合有关规定并完成省部级课题 2项以上的人员 (
4 5周岁以下应具有全日制博士 学位) . ( 三)由国际和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注册金融 分析师 ( C F A) 、风险管理师 ( F RM) 、注册国际 投资分析师 ( C I I A) 、金融理财师 ( C F P) 、特许 财富管 理经理(CWM)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 、保荐人、精算师等稀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采取组织 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 一)组织申报.申报主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 内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申报、审核工作. ( 二)逐级推荐.申报主体为驻青金融机构和 市直单位的,由其负责统一确定本系统人选后, 向市金融工作办推荐;
其他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 在的区 ( 市)金融工作办推荐,由区 ( 市)金融 工作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金融工作办推荐. ( 三)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