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10-29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条文) 亳州市城乡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一六年十月 BO ZHOU SHI CHENG SHI KONG ZHI XING XIANG XI GUI HUA TONG ZE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1.1 目的.3 1.2 适用范围.3 1.3 控规体系.3 1.4 实施管理.3 1.5 管理维护.4

第二章 建设用地.5 2.1 建设用地分类.5 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8 2.3 土地混合使用.9

第三章 管理单元规划管理.11 3.1 管理单元类别.11 3.2 核心控制.12 3.3 公益性配套设施控制.13 3.4 四线 控制.16 3.5 道路交通.19 3.6 绿地控制.22 3.7 开发控制.24 3.8 城市设计.25

第四章 地块控制规划管理.30 4.1 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方式.30 4.2 开发强度.31 4.3 建筑间距.33 4.4 建筑退让.35 4.5 建筑高度.39 4.6 建筑空间.39 4.7 停车配置.45 4.8 地下空间.48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50 5.1 基本要求.50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2 5.2 给水工程.50 5.3 排水工程.51 5.4 环卫设施.51 5.5 电力工程.52 5.6 通信工程.53 5.7 燃气工程.53 5.8 管线综合.54 5.9 综合防灾.55

第六章 附则.58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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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 》的顺利 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亳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亳州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 ) .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亳州市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用地规划管理以及各项工程设 计和建设. 除符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规、 技术标准和规范外, 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亳州市域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可参照执行. 1.3 控规体系 亳州市控规编制体系由 控规通则 、 地块图则 两个层级构成. 控规通则 是有关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 定. 是对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 且是制定 管理单元 、 地块图则 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 是依据 控规通则 、 管理单元 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及具体 控制性指标, 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 经政府审批的 地块图则 是地块范围内具体项目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据,尚未审批 地块图则 的地块 则按 控规通则 及相关规范要求作为规划管控的依据. 1.4 实施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控规通则实施中, 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适时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 前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亳州 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 订,上报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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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1.5 管理维护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完成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和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 形成全市规划管理一张图. 通则的编制以 弹性编制,动态管理 为宗旨,便于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对控 规的分层实施过程予以动态维护和调整.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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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分类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如下: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城市建设用地共分

8 大类、35 中类、43 小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 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 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 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 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 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 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6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 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 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 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 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 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 地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 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 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 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7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 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 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 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 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 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 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 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 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 (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 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 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 地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 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 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

8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 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 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 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 ,以及垃圾转运、公厕、 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 地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2.2.1 原则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且符合已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2.2 具体要求 表2-2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及代码 适建用途 R R1 一类居住用 地 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 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 、卫生、养老助残设施、市政环卫设施、道路交通 设施、中小学等. R2 二类居住用 地 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 、卫生、养老助残设施、市政环卫设施、道路 交通设施、中小学等. B

11、 B12 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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