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1-06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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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14项)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1 ,

0072678404010000100044162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决定责任: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是跟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及备案.三是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金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0762-7822843 ,

2 ,

0072678404010000200044162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由专家库随机挑选2~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4.决定责任:收到受理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金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0762-7822843 ,

3 ,

00726784040100003000441621 , 县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下放事项第24项,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由专家库随机挑选2~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4.决定责任:收到受理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金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0762-7822843 ,

4 ,

0072678404010000400044162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审查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原因及相关的善后污染控制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4.决定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后,对该类污染物排放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对闲置或拆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物未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金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0762-7822843 ,

5 ,

00726784040100005000441621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审查拆除或者闲置防止污染设施的原因及相关的善后污染控制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4.决定责任:收到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后,对该类污染物排放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对闲置或拆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物未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紫金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0762-7822843 ,

6 ,

00726784040100006000441621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99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3.[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z2009{74号)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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