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28 |
县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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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 , 兴宁市(县)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 省、市、县 , 负责兴宁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招标方式核准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招标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等.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产业技术质量股:0753-3337391 , 保留 ,,
填表人:高远光 分管领导:欧阳勇辉 主要领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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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权责事项清理目录表 表二(行政处罚 共13项) 序号 , 职权编码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部门清理意见及理由 , 审核意见 , 备注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 , 省、市、县 , 查处兴宁市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执法的宣传,引导企业重视.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节能监察,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能源股:0753-3322392 , 保留 ,,
委托兴宁市节能监察中心执法 2,,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 , 国家、省、市、县 , 查处兴宁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对查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宣传,引导生产单位依法依规生产.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节能监察,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能源股:0753-3322392 , 保留 ,,
委托兴宁市节能监察中心执法 3,,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兴宁市科工商务管理局 , 国家、省、市、县 , 查处兴宁市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或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宣传,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