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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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1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行业、侵犯其他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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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64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3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税务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64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4 , 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6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5 , 工商局 ,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3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
6 , 工商局 ,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3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7 , 工商局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8 , 工商局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9 , 工商局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10 , 工商局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1 , 工商局 ,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12 , 工商局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工商局 ,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 报废汽车回用件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 报废汽车回用件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工商局 , 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15 , 工商局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