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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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2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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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 , 计量标准考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3 , 计量检定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期限)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到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不得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4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5 ,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6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7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8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