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11-28
附件1 , 新干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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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部门意见 , 备注

1 , 新干县发改委 , 权限内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备案(含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项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保留 ,

2 , 新干县发改委 , 县本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保留 ,

3 , 新干县发改委 , 权限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项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 ,

4 , 县工信委 ,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核准(含外商投资技改项目)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 保留 ,

5 , 新干县工信委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能源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相关领域节能规划及政策措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 保留 ,

6 , 新干县工信委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 保留 ,

7 , 教体局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保留 ,

8 , 教体局 , 幼儿、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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