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12-12
ID , 年龄 , 地域ID , 地域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已履行部分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性别 , 入库时间 , 未履行部分

10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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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吴勇 , 76419865-1 , 76419865-1 ,

1 , (2017)苏0585执452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履行义务122805元 , (2016)苏0585民初5573号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太仓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全部未履行 , ,

20170706 ,

20170122 , , 2017-07-1415: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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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吴勇 , 76419865-1 , 76419865-1 ,

1 , (2017)苏0585执454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履行义务122805元 , (2016)苏0585民初5571号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太仓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全部未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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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 2017-07-1415: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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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张玉 , 06948103-3 , 06948103-3 ,

1 , (2016)苏0508执2173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支付欠款23217元.

, (2016)苏05执500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苏州市雅旺逸贸易有限公司 ,

1 , 全部未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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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 , 2017-07-1415: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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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魏义红 , 67391279-2 , 67391279-2 ,

1 , (2016)苏0583执5263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301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4888.23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9月21日),合计3064888.23元,并偿付后续利息(以30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71898元.

三、若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有权以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苏E3-0-2015-0081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魏义红、曹兵对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228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37280元,由原告负担563元,被告负担36717元. , (2016)苏0583民初629号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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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 , 2017-07-1415: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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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吉金荣 , 77375208-7 , 77375208-7 ,

1 , (2016)苏0583执7639号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被告昆山市梦工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沛林损失153111.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89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2586元,由原告张沛林负担189元,由被告昆山市梦工场网吧负担2397元,该费用原告张沛林已预交,被告昆山市梦工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沛林. , (2015)昆民初字第03822号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昆山市梦工场网吧 ,

1 , 全部未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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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 , 2017-07-1415: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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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蔡丽萍 , 67200170-0 , 67200170-0 ,

1 , (2016)苏0506执141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8252.25元,并支付以本金1038252.2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379元,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2016)苏0506民初253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

1 , 全部未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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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 2017-07-1415: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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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 58555154-4 , 58555154-4 ,

1 , (2016)苏0507执3320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一、解除原告邱财与被告苏州信之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苏州信之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财租金人民币8325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苏州信之果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信之果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原告邱财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苏州信之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5)相民初字第01153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苏州信之果品贸易有限公司 ,

1 , 全部未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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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 , 2017-07-1415: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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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吴勇 , 76419865-1 , 76419865-1 ,

1 , (2015)太执字第01435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履行义务218963元 , (2014)太商初字第01090号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太仓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全部未履行 , ,

20150909 ,

20150601 , , 2017-07-1415: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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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江苏 , 胡学明 , 71495866-7 , 71495866-7 ,

1 , (2014)吴江执字第03100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信诚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本金600万元、借款本金100元、逾期利息50万元,合计750万元.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

剩余款项700万元分36个月归还,并按等额本息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起在每月20日前每月支付23.25万元;

二、被告张红梅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松陵字第01064061号)为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若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或被告张红梅未办理抵押登记,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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