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12-15 |
00722801640100001000441481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722801640100001001441481 , 成立 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兴宁市民政局 ,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 省、市、县 , 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3-3261085 , 1,
00722801640100001000441481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722801640100001002441481 , 更名 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省人大2005年12月2日公布)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活动地域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兴宁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 , 省、市、县 , 负责本市(县)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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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3-3261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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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2801640100001000441481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722801640100001003441481 , 注销 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兴宁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 , 省、市、县 , 负责本市(县)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3-3261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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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28016401000020004414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722801640100002001441481 , 成立 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兴宁市民政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力量 , 省、市、县 ,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3-3261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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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28016401000020004414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722801640100002002441481 , 变更 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兴宁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 业单位 , 省、市、县 ,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3-3261085 , 2,
007228016401000020004414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722801640100002003441481 , 注销 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