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12-18 |
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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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编码 , 子项名称 , 依据 , 审批对象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73311162130100001001440800 , 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单位、个人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不予通过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其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种子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湛江市农业局:3220007 , ,,
73311162130100001003440800 , 2.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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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73311162130100001003440800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
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 十二五 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11〕18号)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1.事前责任:制定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的核发详细方案.2.受理责任:认真做好受理和初审工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签发责任:签发人员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签发农业《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检疫不合格的,责令进行疫情处理.4.接受监督责任:参加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核发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检疫客观、公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湛江市农业局:3220007 ,
3 , 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