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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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1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 第三十一条: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权限内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 第三十一条: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第二项所列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3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品之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伪造产品之产地的;
(七)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第三十二条: 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产品之一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罚款. ,
5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6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产品的监制者、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产品的监制者应当对被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印制者承接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前款所述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二十五: 条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不得纵容、庇护使用者生产、销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发现前款所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产品的监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产品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印制或者非法提供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7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 ,
8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隐匿、转移、毁灭证据;
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抽样检验的,或者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处被封存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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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同一检查周期内重复进行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同一检查周期内重复进行监督检查的,由负责审批监督检查计划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由组织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该样品价值二倍至五倍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0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区质监局 , 权限内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