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8-02 |
1 , 服务指南编号 ,
2 , 服务指南名称 ,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3 , 发布日期 , 2017-09-01
4 , 实施日期 , 2017-10-10
5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规定了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7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8 , 审批依据 ,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9 , 受理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 决定机构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12 , 申请条件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渝质监发(2015)114号)
第二章规定锅炉化学清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3.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名具有锅炉或化学专业)和技术工人,且具有一定的化学清洗经验;
4.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要求;
5.具有能够确保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6.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 《
13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14 , 申请材料目录 , 1.许可申请书3份(同时报电子版);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目录及文本复印件;
4.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5.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复印件(仅适用于制造许可申请);
6.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仅适用于复查换证类型).
15 , 申请接收 , 联系人:窗口工作人员.联系
电话:023-62606759.、023-62980220
16 , 办理基本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网址为http://www.cqzj.gov.cn的 网上办事大厅 申请后,将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允许当场更正.
3、审查.(1)资料审查:审查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资料齐全,5日内完成受理并出具《受理商定书》.(2)现场考核:申请单位资料符合要求的,聘请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考核报告.现场考核应在2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4、决定:对考核合格的单位1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考核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送达: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填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3日内送,并填写送达回执. , .
17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区质监局仅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环节).
19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20 , 审批结果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21 , 结果送达 , 市局窗口送达.
2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23 , 咨询途径 , 网上咨询:zwfw.cq.gov.cn窗口咨询
电话:023-62606759业务科室咨询
电话:023-62980220
24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渠道:1.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电话:960162.部门投诉
电话:023-89232339
25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南岸区行政服务(江南新城)中心地址: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为业务学习、资料提交及系统维护时间,不对外办公).南岸区行政服务(南坪)中心地址:南岸区南坪西路36号(上海城嘉发跨贸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为业务学习、资料提交及系统维护时间,不对外办公).
26 ,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网上咨询:zwfw.cq.gov.cn窗口咨询
电话:
12365、023-62606759业务科室咨询
电话:023-62980220
27 , 流程图 , 见附录1
28 ,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录2)、常见错误示例(见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见附录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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