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8-30
失信被执行人 年龄 , 地域ID , 地域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已履行部分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性别 , 入库时间 , 未履行部分 ,

7914337

0 ,

673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1 ,

1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蔡德辉借款60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德辉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

66%计算;

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三、驳回原告蔡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2018)赣0702民初1425号 , 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暂无 ,

20181020 ,

20180904 , 2018-10-24 10:58:19 , ID ,

7915320 ,

20181020 91360827076869482T ,

673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2018)赣0827执423号 , (2018)赣0827执423号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小敏购车款和定金224160元.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蔡德辉借款60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德辉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三、驳回原告蔡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2018)赣0827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 江西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小敏购车款和定金224160元.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20181022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暂无 ,

20181020 ,

20180509 , 2018-10-24 10:59:02 , ID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181020

58 ,

784138509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2018)赣08执176号 , (2018)赣08执176号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罗震、王大鹏名下价值1366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龙军的证号为永府林证字(2006)第2406000002号、第2406010047号、第2406020041号、第2406030031号、第2406040028号、第2406060034号、第2406070029号、第2406080030号、第2406100020号、第2406110020号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三、查封担保人付利华的证号为永府林证字(2006)第2406050033号、第2406090037号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蔡德辉借款60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德辉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三、驳回原告蔡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2018)赣08民初26号 ,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罗震、王大鹏名下价值1366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龙军的证号为永府林证字(2006)第2406000002号、第2406010047号、第2406020041号、第2406030031号、第2406040028号、第2406060034号、第2406070029号、第2406080030号、第2406100020号、第2406110020号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三、查封担保人付利华的证号为永府林证字(2006)第2406050033号、第2406090037号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20180626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暂无 ,

20181020 ,

20180509 , 男性 , 2018-10-24 10:53:00 ,

7917400 ,

20181020

051633633 ,

673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2018)赣0825执918号 , (2018)赣0825执918号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涂建红借款本金人民币26552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6552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7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涂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建红负担10432元,由被告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672元;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2018)赣0825民初1094号 , 江西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81023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暂无 ,

20181020 ,

20181012 , 2018-10-26 13:30:38 , ID ,

7934642 ,

20181020 91360825754210303T ,

673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2018)赣0823执341号 , (2018)赣0823执341号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峡江县精细化工厂货款4296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禄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禄孝负担.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蔡德辉借款60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德辉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三、驳回原告蔡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2018)赣0823民初464号 , 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峡江县精细化工厂货款4296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禄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禄孝负担. ,

20181102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暂无 ,

20181020 ,

20180925 , 2018-11-05 11:55:47 , ID ,

7934644 ,

20181020 66746887-5 ,

673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2018)赣0823执286号 , (2018)赣0823执286号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汇丰御园小区A1栋1单元

1703、2单元2001,B2栋1单元

701、

702、

901、

1101、

1201、

2001、2002的房产,共计9套(A1栋备案号B003208,B2栋备案号B003014).

二、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峡江县精细化工厂货款4296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禄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禄孝负担.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蔡德辉借款60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德辉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三、驳回原告蔡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2016)赣0823民初254号 , 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峡江县精细化工厂货款4296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禄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禄孝负担. ,

20180808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暂无 ,

20181020 ,

20180925 , 2018-11-05 11:55:52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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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0 78973326-X ,

673 , 江西 ,

553546652 ,

673 , 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8)赣0702执2070号 ,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汇丰御园小区A1栋1单元

1703、2单元2001,B2栋1单元

701、

702、

901、

1101、

1201、

2001、2002的房产,共计9套(A1栋备案号B003208,B2栋备案号B003014).

二、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峡江县精细化工厂货款42962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禄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永丰县天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禄孝负担.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蔡德辉借款60000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德辉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6%计算);

三、驳回原告蔡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2016)赣0823民初254号 , 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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