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8-28

2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4.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25.在实施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6.《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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