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8-28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1 , 653221230XK00100 , 权限内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自2004年6月29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核准机关为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企业 , 和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 , 保留 , 和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 653221230XK0020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企业、社会组织 , 和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新发改收费【2008】152号. , 保留 , 和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