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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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除饲料添加剂外,其他项目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苏政发〔2017〕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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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2 ,

0100404000 , 养殖权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水产.核发水产养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第十四条第二款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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