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01-16 |
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7)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3.决定责任:(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5)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