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行政许可 , 台江区环境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