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02-09 |
执收部门(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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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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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通知》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 ,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
2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
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4.聊政办字[2015]81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基本农田不低于3万元/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低于2万元/亩.需要购买占补平衡指标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 二 ,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1、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
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