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3-05-01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3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第二十一条: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 652923201JC00200 ,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133 , 无 , 保留 , 库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检查阶段: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2.处置阶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移送阶段: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