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3-11-08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1 , 农村个人建房(新建、扩建)申请 , 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新建、扩建)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同政【2017】3号)、《关于同安区死人住宅危房房改建审批等事项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同政专纪【2013】116号)、《关于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等事项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同政专纪【2014】34号).

, 行政许可 ,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行使权力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使权力的;

4.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5.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 农村个人建房(翻建、加层)申请 , 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翻改建、加层)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关于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等事项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同政专纪【2014】34号)、《关于同安区私人住宅危房房改建审批等事项专题会议的纪要》(厦同政专纪【2013】116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同政【2017】3号. , 行政许可 ,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大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行使权力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使权力的;

4.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5.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7.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监督检查及违规行为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监督检查及违规行为处理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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