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1-02 |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可以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4 , 行政处罚 ,,
一、对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