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2-18 |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 可以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
4 , 行政处罚 ,,
一、对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
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
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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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一、对采掘工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