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3-12 |
未实施网上办理 5,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污染控制股 , 谯城区环境保护局 ,,
未实施网上办理 6, 行政许可 ,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污染控制股 , 谯城区环境保护局 ,,
未实施网上办理 7,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项目管理股 , 谯城区环境保护局 ,,
已经实施网上办理 8,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项目管理股 , 谯城区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