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4-03-24 |
18.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1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2.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23.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2号) ,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考核.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卫生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未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将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4.未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8.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1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