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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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