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06-07 |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 652328210XK00200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需配套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 652328210XK00300 , 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噪声和固废)处理设施的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