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4-06-22

441502196506152010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583号 , (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 , 卢嘉晖 , 护照D700947(0) , 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819号 , (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 , 邓金福 , 44190019820823397X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782号 , (2014)珠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 叶世店 ,

441721198804041035 , 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821号 , (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18号 , 何文志 ,

440181198512036018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802号 , (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 , 曾伟华 , 护照M0098015901 , 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798号 , (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47号 , 周发 , 护照H0042025903 , 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3)珠中法执字第00571号 , (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 , 凌继跃 , 51021219611230031X , 凌继跃应向陈建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86.4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之标准,从201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31日止);

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86.4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的清偿日);

支付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8942.18元.纠正 , 全部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4)珠中法执字第00807号 , 珠仲裁字(2013)第156号裁决书 , 袁运清 ,

441425196802143353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的房屋使用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1116910元及利息,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753.65元,支付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金额人民币66780元,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仲裁费25019元由被申请人迳付费申请人. , 全部未履行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013)珠中法执字第00603号 , 珠仲裁字(2013)第7号裁决书 , 王爱民 ,

412721197202053814 , 珠海企宁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李运中偿还欠款人民币23548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及仲裁费人民币10933元,王爱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选民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部分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3)珠中法执字第00603号 , 珠仲裁字(2013)第7号裁决书 , 王选民 ,

440402195501296516 , 珠海企宁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李运中偿还欠款人民币23548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及仲裁费人民币10933元,王爱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选民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部分未履行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3)珠中法执字第00526号 , (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长经594号民事判决书 , 林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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