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10-12 |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8日 教育局 ,
9 , 初中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审批 ,,
, ,,
(1)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一、筹设:
1、申请报告(原件);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验原件,交复印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筹设30日;
正式设立90日 ,,
(2)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举办者等重要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一、分立、合并: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
7、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二、变更: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 30日 ,,
(3)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
1、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5、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 30日 ,
10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