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4-10-24 |
裁量标准 , 备注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73项)
1 , 在城市主要街道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行为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及是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二条第一款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窗户、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二条第一款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窗户、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吊挂、晾晒物品10件以上或者堆放、架设物品3立方米以上或者堆放物品5平方米以上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15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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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吊挂、晾晒物品5-10件或者堆放、架设物品1-3立方米或者堆放物品2-5平方米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95-1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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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吊挂、晾晒物品5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下或者堆放物品2平方米以下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50-95元 ,
2 ,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的行为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
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