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4-10-24 |
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吊挂、晾晒物品10件以上或者堆放物品3立方米以上或者堆放物品5平方米以上 , 责令限期清理、拆除;
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处41-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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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吊挂、晾晒物品5-10件或者堆放物品1-3立方米或者堆放物品2-5平方米 , 责令限期清理、拆除;
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处29-41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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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吊挂、晾晒物品5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下或者堆放物品2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清理、拆除;
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20-29元罚款. ,
3 ,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面积3平方米以上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760-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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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面积1-3平方米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440-7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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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面积1平方米以下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200-440元 ,
4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的行为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物品和有关工具,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当及时发还.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物品和有关工具,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当及时发还. , 严重 , 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占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760-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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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占地面积1-3平方米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440-7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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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罚款200-440元 ,
5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