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8-04
省质监局权责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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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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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19.

危险化学品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 省质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对公示内容及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和完整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规定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制定审查计划并指派两名以上审查员组成的审查组按审查计划进行现场核查;

通过建立观察员制度,对审查组工作进行监督.(2)终止办理:企业撤回申请、企业未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核查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作出并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3.决定责任:(1)复审责任: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结果、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复审.(2)不予行政许可:现场核查不合格、产品检验不合格等情形的,作出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准予许可:符合条件的根据复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于7日内制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4.送达责任: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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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2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型式试验: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制造完样机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对样机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2)鉴定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3)审查:对型式试验报告和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膨胀节、补偿器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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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梯制造单位(B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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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电梯制造单位(C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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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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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锅炉安装单位许可(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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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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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1.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

(五)关于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 , 省质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鉴定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2)审查: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机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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