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5-07-20 |
本事项适用对象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7","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8","审批依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二条." "9","受理机构","南岸区卫生计生委" "10","决定机构","南岸区卫生计生委" "11","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12","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3","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14","申请材料目录","1.《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有关医师人员名册及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4.拟开展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计划生育服务业务用房设计图);
5.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15","申请接收","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窗口或联系区卫计委62989658" "16","办理基本流程","当事单位申请、区卫计委审核、区卫计委审批" "17","办理方式","按流程办理" "1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1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0","审批结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1","结果送达","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22","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相对人义务: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咨询途径","网上咨询:zwfw.cq.gov.cn;
窗口咨询
电话:023-62989658;
业务科室咨询
电话:023-62989658" "24","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渠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960162.部门投诉
电话:023-62989658" "25","办公地址和时间","南岸区行政服务(江南新城)中心地址: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3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为业务学习、资料提交及系统维护时间,不对外办公)." "26","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27","流程图","见附录1" "28","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