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08-05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00750835X01000060004440106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地方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2010年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七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4.[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第六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节能文件.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能耗指标分析等条件,按标准审查项目节能文件.4.决定责任: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含委托第三方评审时间).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调整.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
五、七十七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问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