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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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行政处罚 , 沙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安监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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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