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5-09-03 |
1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吊销、作废 ,,
县公安局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2.公安部《关于印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03〕173号)
六、证件、签注的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持证人具有《往来台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涂改、伪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
3、因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回大陆的.
(二)对已发出的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被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的证件,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各边防检查机关工作中发现后应对持证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收缴证件,寄原发证的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销毁.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必要时,对各级公安机关签发的证件、签注可以变更、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补发、换发证件及宣布吊销、作废证件、签注的有关资料及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其他行政权力 , 明确权限为市级,予以取消.
12 , 《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吊销、作废 ,,
县公安局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 其他行政权力 , 明确权限为市级,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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