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9-27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8项) 中,第17项,省人社厅实施的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事项,行政许可,完全下放至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附件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202项) 中,表二: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05项),第101项,市人社局实施的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事项,行政许可,完全下放至下放至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 , 劳动关系股 , 同上 , 1.增列;

2.根据全省人社系统参考目录,将原莆政综〔2014〕150号实施的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事项,分级管理,具体权限详见莆人社文〔2017〕103号;

3.根据审批实际,细化7个子项. ,,

,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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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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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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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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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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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依申请注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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