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5-10-06 |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时,应提供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
(五)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格证明;
(六)医疗机构为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聘用外地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居住证(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八)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4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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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 ,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 , 法人、其他组织 ,
(一)受理.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本辖区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
(二)核定.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三)公示.对核定纳入公示范围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约.完成培训和网络安装等前期准备后,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
(五)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其中,申请承担院护业务的护理机构或其连锁机构,另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连锁化、集团化发展的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时,应提供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民政部颁发的培训证书.聘用外地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居住证(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
(五)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格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七)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
(八)申请承担家护业务的医疗机构(连锁机构除外),应同时提交《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定点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