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02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57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59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60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设立收费公路审批 , ,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
2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6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公路水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7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审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 , 交通运输部
263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将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 , 交通运输部
2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六十条: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批 ,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
2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运输(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无船承运、国际船舶管理(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外商投资)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以上统称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 对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的初审 , , 水运企业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 , 交通运输部
2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
2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 , 交通运输部
2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 , 交通运输部
2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